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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区**镇**弄**号**幢**室。被告人俞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佰元。被告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16日被原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原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俞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某区震泽镇八都社区龙降村(28)毛儿浜11号附近路段时,期间被告人俞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1辆(系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样抽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俞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观瑞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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