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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8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苏州市吴中区****二区**** 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号)。被告人俞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6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俞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甲在横泾镇天鹅荡路2900号11幢2楼自己租的仓库内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其驾驶车牌号为鲁R9**** 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2人从横泾镇出发,车辆沿木东路、吴中大道、迎春路、南环路、南环高架、独墅湖高架、松涛街,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松涛街东延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mg/100ml。

被告人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俞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俞某乙、俞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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