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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6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罚款2 0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凌晨5时23分许,被告人俞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沪C9****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家墩小区驶往**路,沿华庭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山路华庭西路北侧时,与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沿西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赣E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某、乘员吕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日7时30分许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吕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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