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时5分,被告人俞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青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桥镇团林村老庄自然村路段时,车辆前部与朱某某家院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院墙损坏的交通事故。3时5分,俞某某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主动至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李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鉴定意见;
5. 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新富
检察官助理:张祖琴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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