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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号。因本案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俞某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酒吧饮酒后,由代驾驾驶一部车牌号为闽A5****越野车载俞某某到福清市清荣大道与福俱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而后由被告人俞某某无证驾驶上述越野车从该处出发,沿福俱路行驶数百米后碰撞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损害结果。经群众报警,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当场查获被告人俞某某,并将其送往医院抽血。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8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受损的直接财产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32元。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俞某某向福清市创安道路交通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隔离护栏损坏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5****小轿车 ;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驾驶车辆信息查询、暂收条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行驶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雅钦

                            20206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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