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0********,文化程度高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工,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苑**排**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1月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0时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赣E*****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至本市江干区**苑小区内车辆发生故障后,由拖车拖移至红普路三福巷路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俞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82 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检察官助理:王麒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911****)。2.光盘2个。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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