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E****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工农路驶往恩波大道阿曼尼娱乐会所继续饮酒,后又驾驶该车从阿曼尼娱乐会所驶往富春街道巨利村,沿恩波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公望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候审(1585821****);
2.具结书;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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