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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俞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皖J****号小型客车,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苕溪南街MAX酒吧附近出发,沿锦江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驾车在锦城街道锦江路1440号路段掉头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浙A****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俞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交警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农林大路布丁酒店将被告人俞某某抓获。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0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俞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且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梅方明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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