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75********,户籍地及现住址本市头屯河区**街**号**栋**单元**号,系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与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3****号小型轿车沿天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段时,与正常行驶的新A3****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了有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肇事车主报警后,被告人俞某某被民警查获,后由民警将其带至自治区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瑞东
检察官助理:陈祖兵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7901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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