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ACU828两轮摩托车从平潭县北厝镇娘宫村开往城关万宝山公园,由南向北途经翠园南路中国银行门口,遇平潭县公安局敖东派出所设卡进行酒醉驾检测。被告人俞某某发现前方警察查酒驾,便驾驶摩托车原地掉头由北向南逆行逃离。逃离过程中,民警高某、辅警陈某均上前示意被告人俞某某停车接受检测,其不予理睬,并加大油门继续逃离。后辅警薛某某赶至被告人俞某某前方,举手示意让其停车接受检测,其仍不停车继续行驶,后将站在其前方的辅警薛某某撞伤,其自身也摔倒在地,导致其右腿粉碎性骨折及左手腕骨折。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9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辅警薛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聂某某、陈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14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岚公鉴【2020】173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查获照片、现场吹气检测照片、抽血检测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7.其他证据材料: 人员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执勤情况说明、证明、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后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高  林

检 察官助理:王丹燕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娘宫村娘宫66-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