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188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乡**村**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5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俞某某向本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033********3133)用于套现及透支消费。自2014年11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人俞某某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被告人俞某某仍拒不还款。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拒接银行催款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截止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俞某某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77990.30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33888.48元。2015年9月16日,被害单位受托人苏某某将被告人俞某某扭送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俞某某家属已将上述欠款全部还清,并取得银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委托书、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行驶证、帐单、催收记录、身份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谅解书、还款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到案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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