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俞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向龚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特种作业操作证》1本(姓名为俞某某,证号T3390051975********,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准操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此后,被告人俞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向他人收取815元至1015元不等的代办费用后,通过前述方某某每本支付500元价格从龚某某处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48本。经鉴定,上述共计49本证件非证件载明核发机关核发,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截图、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不含煤矿)服务指南、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说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潘某某、瞿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同案犯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证明、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协查杨某甲等7人焊工证真伪的复函、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证明;
5、辨认笔录:被告人俞某某、同案犯龚某某、证人杨某乙、胡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文艺霏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依法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3册、补充卷1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合议)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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