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8日07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浙B9****号小型轿车G92南线(杭州湾环线)高速往宁波方向290公里+700米处,车辆进入道路施工封闭区,碰撞施工作业人员熊某某、李某某和中央护栏,造成被害人熊某某和李某某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俞某某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害人熊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浙公高某某三认字[2018]第3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李辉元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保险单、人口信息、车辆档案、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近亲属关系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记录表、合同协议书、道路施工审批表、交通管理组织方案、诊断说明书、病历记录、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单、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经济预付凭证、交通事故了结协议、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保险支付清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

2.证人郭某某、汤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锦霞

检察官助理:傅曼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5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