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赣F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富衢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富衢线150KM500M(建德市李家镇路段)处,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俞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俞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被害人家属的补偿部分已按协议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