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20日至4月1日;2020年4月16日至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苏D6****号小型轿车,由旌德县**镇**村驶往旌德县**镇方向,18时40分当车辆行驶至**国道**KM+**M(旌德县**镇**镇政府门口)路段处,因对向车道上有一骑电动车的人与临时停车的皖M5****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皖C****挂)驾驶员徐某某讲话,由于观察疏忽,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车辆撞到路边行人毛某某(当时正行走在机动车道的边缘),致被害人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毛某某后经旌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事故发生时俞某某驾驶的苏D6****号小型汽车行驶速度为54 km/h -55km/h。
事故发生发后,被告人俞某某拨打110报警并打电话叫救护车,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俞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毛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 华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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