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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58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无业,住诸暨市**街道**路**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俞某某驾驶浙D1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街道**路驶往**街道**方向,17时47分许,途经**街道**路与**路交叉路口地方,因夜间在设有限速交通标志标明的路段上超速行驶,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其他行人动态,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与正在人行横道通过的行人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俞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郦某某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郦某某符合特重型颅脑外伤、创伤性脑疝、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发还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酒精呼吸测试单,通话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鸣、侯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试听资料目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监控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俞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俞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9**********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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