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长沙**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号**工业园**期**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开福区**路**区内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期**栋**门口时,遇被害人石某某、吴某乙在该路段准备由西往东横穿马路,因被告人俞某某夜间行车未开启车灯,导致湘******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石某某、吴某乙相撞,被害人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吴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俞某某拨打120并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俞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石某某家属以及被害人吴某乙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 玲
代理检察员:陈亚萍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510****。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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