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祥云县**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线该路段限速20km/h,经鉴定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前行驶速度不低于36km/h),驶至**线K4+600米处时,遇被告人俞某某驾驶前制动故障的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线西侧的机耕路右转进入**线,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向前滑行,与陈某某驾驶在对向车道上正常行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俞某某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俞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赔偿给死者王某某的家属8万元人民币。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俞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艳
检察官助理:杨丽英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祥云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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