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92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于2001年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到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在台州市、温州市、金华市等地办理注册了8家有限责任公司、1家个人独资公司、1家个体经营户,并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后被告人俞某某在温岭市将上述10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卖给葛某某(取保候审),共计从中获利2.3万元左右。
被告人俞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在温岭市温峤镇大球小卖部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同案人员处理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兰某某、葛某某、娄某某兵等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检察官助理:陈舒静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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