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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以洪公(青)诉字(2019)第16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该院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1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俞某某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麻果”6颗及“冰毒”少许给被告人俞某某。被告人俞某某随即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周某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被告人某某某丢弃的未吸食完的毒品少许。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0.18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3.现场尿检报告;4.书证;5.证人周某某、许某某、余某某、解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俞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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