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街**号。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8年7月16日、2012年12月24日、2018年7月23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霞浦县**乡**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0年6月30日、2007年5月9日、2009年1月7日、2013年7月3日、2015年3月31日、2017年9月18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12月29日分别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在霞浦县**乡**村**路**号,现住霞浦县**街道**弄**号。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3年12月23日、2011年11月28日、2017年5月12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俞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伙同陈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到霞浦县**乡、**街道、**街道等多地盗窃鸡、鸭、鹅、羊等家禽、家畜,销赃至霞浦县**路集市等处。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俞某某、陈某某到霞浦县**乡**村**号**庙旁的空地上,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家鹅14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家鹅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元。
2、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某伙同张某某到**街道**村**村**号旁的鸡舍,盗走被害人谢某某的公鸡10只、母鸡8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公鸡、母鸡价值共计人民币3690元。
3、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郑某某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方**小区**附近的鸡舍,盗走被害人卢某某的公鸡6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公鸡价值共计人民币1620元。
4、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某伙同张某甲到霞浦县**街道**村**号的羊圈,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公麻羊1只。被发现后,被告人俞某某将所盗公羊丢弃在霞浦县**中学附近路边。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公羊价值为人民币1890元。
5、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郑某某到霞浦县**街道**村**号旁的鸭舍,盗走被害人苏某某的全番鸭4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全番鸭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元。
6、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郑某某到霞浦县**街道**街**号的鸡棚,盗走被害人夏某某的公鸡3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公鸡价值共计人民币675元。
7、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某、吴某某到霞浦县**街道**村**号右侧的鸡棚,盗走被害人雷某某的公鸡6只,家鹅4只。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鸡、鹅价值共计人民币2620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分别在在霞浦县**街道**街**号**楼家中、松城街道北门顶车站正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号家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谢某某、夏某某、雷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张某甲、吴某某证言。
4、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供述。
5、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
6、被告人辨认笔录、盗窃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涉案盗窃往返监控视频、照片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分别达人民币11700元、6795元、3295元,均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已经着手盗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林丹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现均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6册,监控视频光盘7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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