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里**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里**号,原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门总监。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下城区**街道**幢**单元**室,原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监。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室,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原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门主管。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郑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租用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写字楼,先后注册成立杭州岚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雇佣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以开发运营790赌博游戏平台、厚朋游戏平台为依托,暗中招募银商、推广员为公司代理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交易、招徕赌客,以网络赌博活动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至案发,790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赌资为人民币146732268元,厚朋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赌资为人民币278792元,共计147011060元。
被告人俞某某作为公司技术部总监,负责公司790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客户端及整个游戏部门,在明知公司利用赌博游戏获利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开发、维护各款赌博游戏,开发渠道功能为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交易提供保障,为赌博游戏网站完善及持续运营提供支持,从中获取高额收入。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技术部副总监,负责公司790网路赌博游戏平台的后台数据开发与维护,在明知公司利用赌博游戏获利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开发、维护渠道功能为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交易提供保障,为赌博游戏网站完善及持续运营提供支持,从中获取高额收入。
被告人潘某某作为公司技术部运维主管,负责维护整个公司的数据库,在明知公司利用赌博游戏获利的情况下,仍为公司维护服务器、汇总数据、上传程序,为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交易提供保障,为赌博游戏网站完善及持续运营提供支持,从中获取高额收入。
2018年3月29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写字楼**幢**楼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抓获归案,同年3月30日,民警在本市西湖区**有限公司将被告人俞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明知790平台为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媚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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