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俞某某,绰号“大洋华仔”,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4********,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肄业,金三角**市场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社区**号,现住广丰区**街道**路**号。因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被福建省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7月28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6********,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肄业,家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社区**路**号,现租住芦林汽车客运站后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7月28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浙江人”、“外地人”,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家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犯盗窃于2017年7月17日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7月28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俞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在广丰区洋口镇杨江菜市场内,俞某某在江某某、张某某的配合掩护下,偷走被害人闵某某脖子上的一根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80元)
2、2020年6月17日上午8时许,在广丰区横山镇二十三都菜市场,张某某假意向被害人郑某某买菜,配合两名男子(身份不明)偷走郑某某脖子上的一根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视频截图照片3张、指认现场照片4张、刑事判决书2份、刑满释放证明、人口信息详情表3份;
2.证人证言: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闵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鉴字[2020]43号、44号,鉴定意见聘请书2份;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一份;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俞某某、江某某扒窃他人财物5880元,张某某两次扒窃他人财物177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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