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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唐某甲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11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个体,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街**。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唐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俞某某、唐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俞某某提供“六合彩”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户,为唐某乙下设会员账户,由唐某乙负责纠集人员进行参赌投注,牟取赌博账户返利。后唐某乙纠集被告人唐某甲在其处投注参赌,并由被告人唐某甲在被告人俞某某的代理账号下设会员账号方便纠集其他人员投注。被告人唐某甲和唐某乙在各自参赌的同时,纠集了唐某丙、唐某丁、杨某某、谢某某、姚某某等参赌人员进行“六合彩”赌博投注。截至2019年5月,被告人俞某某吸收赌资约50万元,被告人唐某甲吸收赌资约4.1万元。

被告人俞某某、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俞某某已退出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账户主体查询详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暂扣款票据,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丙、谢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唐某丁、丘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延长传唤说明,情况说明,电话记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唐某丁、谢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唐某甲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俞某某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某、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丹 

检察官助理 陶玲玲

2020年7月7日 

:1.被告人俞某某、唐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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