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俞某某先后在“闲聊”“默往”APP中建立多个赌博群招揽赌客,利用“哈局十三张”APP进行赌博,并制定抽头规则从中渔利。至2020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俞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部分赃款,被告人周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等笔录:电子检查工作记录等;5.电子证据:“闲聊”“默往”APP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俞某某、周某某单独或者共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珉江
检察官助理:侯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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