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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信用卡诈骗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俞某,男,1981年**月**日生,抚州市**乡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上**牛肉馆厨师,住江西省上饶市中山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于2016年3月,为了获取资金周转,在周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及帮助制作虚假申领材料下,让俞某甲以其名义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申领到一张初始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账号为62591900********),在成功申领到信用卡后,俞某激活该卡并进行正常使用。2017年2月9日俞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刷卡套现方式从信用卡内支取10万元,并于2017年3月19日形成逾期后再未归还欠款,透支后通过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2018年1月25日透支本金99629.51元,产生利息11673.42元、违约金14697.73元,合计126000.66元。后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多次通过短信、挂号信、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俞某表示该信用卡为其实际使用,承诺还款,但截至案发前仍拒不还款。

俞某自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本金99629.51元,且为逃避催收还款变更联系方式,在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挂号信、上门等方式催收后仍拒不还款。

俞某于2019年5月29日到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通过家人积极归还了所欠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的透支本金,取得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的谅解。俞某归案后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发卡信息、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表、上门催收资料、催收信函,刑事谅解书;2.证人俞某甲、周某某、夏某某、俞某乙、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俞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9.962951万元,并且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群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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