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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贪污、受贿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201号

被告人俞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51978********,汉族,大学本科,原南京市**中心保障管理处副处长,住南京市秦淮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门**号**栋**单元**室)。被告人俞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0日被依法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被告人俞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受理。2019年11月6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俞某在担任南京市**办公室(下称市**办)项目服务处、保障管理处科员期间,与胡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下称经适房)并倒卖谋利。由时任南京市建邺区**办公室办事员的沈某某利用其负责该区拆迁安置房申购初审,或时任南京市建邺区**局下属**片区拆迁指挥部售房组组长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负责该片区拆迁安置房申购及领取、发放南京市征地拆迁安置房或经适房购买通知书(下均称购买通知书)等职务之便,获取被拆迁人放弃申购的信息、购买通知书等,由胡某某联系被拆迁人并商定给予好处使其配合办理重新或补充申购及购买通知书更名等手续,由沈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违规使重新或补充申购通过初审并上报至市**办审核,由胡某某伪造户籍资料及公证书等虚假材料,由被告人俞某请托市**办具体经办人员使上述重新或补充申购及更名等手续违规通过审核,从而骗得经适房并倒卖谋利。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间,被告人俞某与胡某某、沈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购经适房4套,经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53328元,扣除已交纳房款858144元,贪污数额为1395184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7月,沈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获取被拆迁人张某甲、吴某某放弃申购经适房信息并提供给胡某某后,由胡某某联系张某甲、吴某某商定给予好处使其配合办理重新申购等手续,由沈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使重新申购违规通过初审并上报至市**办审核,由胡某某伪造其与其妹陈某某分别系张某甲之子及吴某某之女的虚假户籍资料及公证书等,通过被告人俞某在市**办以张某甲、吴某某名义违规补办了编号为宁**(2009)第NY***甲号、第NY***乙号购买通知书,并分别更名至胡某某及陈某某名下,后以胡某某及陈某某名义分别购得南京市建邺区**街**号*甲幢**单元*甲室、南京市建邺区**街**号*甲幢**单元*乙室经适房,实际分别由被告人俞某及胡某某占有。经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上述经适房共计价值926085元,扣除已交纳房款368280元,贪污数额为557805元。

(二)2012年,沈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获取被拆迁人王某甲申购经适房信息并提供给胡某某后,由胡某某联系王某甲商定给予好处使其配合办理补充申购等手续,由沈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使上述补充申购违规通过初审并上报至市**办审核,由胡某某伪造王某甲与购房人丁某某系夫妻关系的虚假户籍资料及结婚证等,通过被告人俞某在市**办以被拆迁人王某甲名义违规获取了编号为宁**(2012)第建CJS****号购买通知书,并更名至不符合经适房购买资格的购房人丁某某名下,使丁某某购得南京市**花园**幢**单元**室经适房。经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上述经适房价值614364元,扣除已交纳房款260013元,贪污数额为354351元,其中被告人俞某实际分得40000元。

(三)2014年上半年,沈某某与邵某某经共谋后,由邵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截留已去世被拆迁人林某某名下放弃申购的编号为宁**(2009)第LF****号购买通知书并提供给沈某某,沈某某将上述购买通知书提供给胡某某后,由胡某某伪造林某某将名下经适房遗赠给购房人洪某某的虚假公证书等,通过被告人俞某在市**办将上述购买通知书违规更名至不符合经适房购买资格的购房人洪某某名下,使洪某某购得南京市建邺区**街**号*乙幢**单元**室。经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上述经适房价值712879元,扣除已交纳房款229851元,贪污数额为483028元,其中被告人俞某实际分得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履历表、拆迁安置房情况档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张某甲、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等。

二、受贿

(一)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俞某在担任市**办住房保障处、政务服务中心、产权房管理处、项目服务处科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经适房更名审批等职务之便,接受房某某、胡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请托,违规办理经适房更名审批业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先后在本市秦淮区新街口香江美饭店、玄武区1912街区等地,多次收受房某某或受房某某安排的胡某某、潘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89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底,被告人俞某收受胡某某贿赂款9000元;

2.2010年初,被告人俞某收受胡某某贿赂款12000元;

3.2010年4、5月间,被告人俞某收受房某某贿赂款50000元;

4.2010年6、7月间,被告人俞某收受潘某某贿赂款5000元;

5.2010年7、8月间,被告人俞某收受房某某贿赂款30000元;

6.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俞某收受房某某贿赂款8000元;

7.2011年初,被告人俞某收受潘某某贿赂款5000元;

8.2011年7月间,被告人俞某收受潘某某贿赂款270000元。

(二)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俞某与时任市**办产权房管理处办事员的王某乙(已起诉)共谋,利用王某乙负责经适房上市审批等职务之便,接受胡某某请托,违规办理汪某甲、张某乙、汪某乙等多户经适房上市审批业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胡某某贿赂款共计240000元,其中被告人俞某分得160000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俞某被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带回审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其中与王某乙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其在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案发后,被告人俞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履历表、经适房上市档案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房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及部分受贿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汪  睿

代理检察员:曹艳晓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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