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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俞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无锡市滨湖区**公寓**号**室(户籍地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俞某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我院决定,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间,谎称可通过“彪哥”为其女友蔡某甲的朋友张某甲之子办理转学,后俞某通过发送虚假的与“学校校长”吃饭视频、图片,骗取张某甲、蔡某甲的信任,并先后以办理转学需要找关系请托、缴纳学费、转学费等为由,骗得张某甲向蔡某甲江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60000元,通过微信向蔡某甲转账人民币8000元,共计骗得张某甲人民币6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已向张某甲退赔人民币27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俞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蔡某甲、顾某某、蔡某乙、汤某某、张某乙、骆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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