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俞某快,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12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7年5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2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卖淫嫖娼,于2013年6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4年5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快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快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9时30许,被告人俞某快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在机动车范畴),行经平阳县鳌江镇胜利路与古鳌南路交叉口时,与蒋某某驾驶的浙C66****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他人报警后,被告人俞某快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之后脱逃。经鉴定,被告人俞某快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达醉酒程度,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快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快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俞某快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快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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