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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6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9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0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下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俞某某来到福清市妇幼保健医院对面“****”家政服务店,盗走被害人何妹妹放在该处卡包内的银行卡2张。

2.2019年9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俞某某来到福清市龙田镇龙发路**号**楼,见房门未上锁,遂溜门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陈某甲放在该处背包内的银行卡约6张。

3.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俞某某来到福清市龙山瑞云路**楼**室,见房门未上锁,遂溜门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处抽屉卡包、钱包内的银行卡5张,现金人民币约150元。

4.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俞某某来到福清市音西街道百合小学旁边,见被害人周某某停放该处的闽******小车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车内的银行卡4张、现金人民币约60元。

5.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俞某某来到福清市融侨城旺记餐厅门口停车位上,见被害人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宝马小车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盗走被害人米某某放在车内的银行卡约11张。

6.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俞某某来到福清市宏路街道红星美凯龙附近的时候,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闽******小车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车内的银行卡3张、现金人民币95元。被告人俞某某欲离开时,被返回的被害人陈某乙发现并报警。后民警出警到现场抓获被告人俞某某,从其身上查扣银行卡41张,现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何妹妹、陈某甲、王某某、周某某、米某某各2张、4张、5张、4张、8张银行卡。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妹妹、陈某甲、王某某、周某某、米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约人民币3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着手实施第六起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20年1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163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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