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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太保盗窃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俞太保,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城**幢**号车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告人俞太保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0年12月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9月10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7年10月9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俞太保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太保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俞太保先后至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江苏省句容市、南京市高某区、雨花台区、江宁区等地,采取搭线或直接推走方式盗窃作案11起,窃得电动自行车11辆,可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27,40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俞太保至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名鹰幸福衣家”服装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476元 。

2.2019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俞太保至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 “天王旅社”楼下的楼道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222元。

3.2019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俞太保至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辽河东路与东城路交叉路口处,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695元。

4.2019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俞太保至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雅苑小区3幢二单元门口处,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711元。

5.2019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俞太保至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雅苑小区3幢一单元门口处,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739元。

6.2019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俞太保至南京市高某区固城街道前锦苑小区10幢3单元门口处,窃得被害人付某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752元。

7.2019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俞太保至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春江花月园北大门处,窃得被害人施某某停放于此的洪都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316元。 

8.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俞太保至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雅苑小区3幢二单元门口处,窃得被害人华某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760元 。

9.2019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俞太保至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老明路20号2幢6号车库门前,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908元。 

10.2019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俞太保至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地铁站2号出口附近,窃得被害人储某某放于此的小刀牌电动车1辆。

11.2019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俞太保至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世纪园小区2幢3单元门口处,窃得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828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俞太保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俞太保配合公安追回部分赃物,涉案的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付某某、施某某、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的电瓶车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瓶车等物证;

2.被告人俞太保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俞太保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高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太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太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202012

附:

    1.被告人俞太保现羁押于高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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