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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378号

被告人俞某某(绰号“田鸡”),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本区**镇**村**号。1986年10月因偷窃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县公安局警告处罚;1987年10月因流氓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县公安局处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9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俞某某在本区新浜镇旺兴路南侧尽头G60高速桥下以“牌九”形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俞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涉案“牌九”赌场由被告人俞某某开设,负责提供赌具并收取窑花。

2.证人彭某某、黄某某、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至涉案赌场参与“牌九”赌博,并指认被告人俞某某系涉案赌场老板,负责提供赌具并收取窑花。

3.现场照片证实,涉案赌场概貌及涉案赌具情况。

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对在涉案赌场查获的“牌九”一副、赌资人民币3,280元予以扣押并收缴。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彭某某等涉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俞某某系自动投案。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俞某某的前科情况,其系累犯。

8.网上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俞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俞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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