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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徐某某、凌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公诉刑诉〔2019〕923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3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街**号**室。2010年2月15日因吸毒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绰号“山鸡”,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镇**村**号。2012年9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徐某某、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于2019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以张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网络赌博集团采用在网上代理名为“皇冠”、“申某某太阳城”的赌场以网络赌球、百家乐等赌博的方式,通过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二级代理,利用掌握的互联网赌博账号,大肆发展参赌人员并接受投注,通过参赌人员赌资返利等手段从中获取暴利。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郑某某(另案处理)从蒋某某处拿来“申某某太阳城” 网络赌博账号,提供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开设赌场。该网络赌博账号由蒋某某占45%股份,被告人俞某某和徐某某占5%股份,李某某占50%股份实施获利分成。李某某在本市鄞州区荣安府一会所内,将上述网络赌博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投注进行赌博,涉及赌资人民币400余万元。

2019年2月左右,被告人凌某某与俞某某、徐某某约定三人之间的分成共同拼庄后,由凌某某从蒋某某处取得“申某某太阳城”网络百家乐赌博代理账号,交由徐某某保管并由徐某某分割为三个赌博代理账号,随后凌某某将代理账号提供给陈某某(另案处理)赌博或发展下级赌博代理,涉及赌资人民币20万元左右。

被告人俞某某、徐某某、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材料、银行明细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钱某某、胡某某、钱某某、徐某乙、陈某某、徐某丙、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徐某某、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徐某某、凌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中俞某某、徐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依青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俞某某、徐某某、凌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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