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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路**弄**号**室。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三十天,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二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害人钮某某向谭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70万元,此后谭某某以平账为由,诱骗被害人钮某某写下虚高金额的借据,将欠款数额垒高至人民币240万元(以下币种同)。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俞某某出资240万元出借给被害人钮某某,为此被害人钮某某出具一份240万元借据,并进行债权及执行公证。同日,被告人俞某某转账240万元至被害人钮某某账户,被害人钮某某随即将钱款转账至周某某账户用于平账。同年12月底,被告人俞某某以“保障债权,收取利息”为由,在未出资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钮某某写下一份30万元虚假借据。2014年,被告人俞某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要求被害人钮某某归还上述两张借条的总金额共计270万元。经法院调解,被害人钮某某将自有产权房变卖后交付被告人俞某某265万元,其中高于实际债务金额的25万元被被告人俞某某占为己有。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俞某某在昆山市智慧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钮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1日,其向被告人俞某某借款240万元。同年12月底,被告人俞某某诱骗被害人写下30万元借条。事后被告人俞某某至黄浦法院申请执行,由被害人钮某某将房屋卖出后转账265万元至被告人俞某某。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9月份左右,钮某某为张某某做担保向谭某某借款150万元,由周某某担任出借人并进行了借款公证。

3.执行裁定书等法院材料,证明被告人俞某某向黄浦法院申请执行被害人钮某某欠款270万元,后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害人钮某某还款265万元至被告人俞某某。

4.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人俞某某、被害人钮某某、周某某、谭某某银行交易明细。

5.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证明被告人俞某某退赔情况。

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俞某某到案经过。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俞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前科情况,其无前科。

8.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被害人钮某某向其借款240万元。同年12月底,被告人俞某某诱骗被害人写下30万元欠条。事后由于被告人俞某某向黄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解后由被害人钮某某还款265万元至被告人俞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高借款金额,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军

检察官助理:邹可彦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曹蕾:1348242****)。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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