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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亚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24号 

被告人俞亚某,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塘**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塘**号)。被告人俞亚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俞亚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俞亚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亚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亚某于2020年5月23日13时许,至江阴市**镇**村**村西侧与江阴市**大道东侧之间的桃园内,采用拉窗栅、翻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汪某某租住地,窃得衣橱内人民币3400元。后用赃款至无锡市锡山区**镇**花园**号购买二手摩托车一辆,花费人民币180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俞亚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摩托车已被江阴市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库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亚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亚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亚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俞亚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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