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俞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郝某某炒外汇赚钱的事实,多次诱骗郝某某投资,至案发,累计骗取郝某某人民币47.8万元,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巨额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条、还款协议、银行流水、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材料等;
2.证人俞某乙、黄某某、沈某某、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侃
检察官助理:薛俊鸽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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