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996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号**室,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幢**室。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2********,汉族,中专文化,医药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将盗取处方数据的软件提供给被告人崔某某,并负责对该软件进行维护。崔某某使用俞某某提供的软件,以U盘插入医院电脑运行软件的方式,在北仑区第三人民医院、北仑区中医院等地非法入侵医院信息系统,窃取医院处方数据。崔某某窃取处方数据后,需将数据发送给俞某某,经俞某某分析后才能得到其所需要的数据。崔某某将其中部分处方数据,以人民币86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董某某、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俞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2019年5、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将盗取医院处方数据的软件提供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并负责对软件进行维护。吴某某根据俞某某提供的软件,以U盘插入医院电脑运行软件的方式,在宁波市鄞州区横溪中心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卫生院等地非法入侵医院信息系统,窃取医院处方数据。吴某某窃取处方数据后,需将数据发送给俞某某,经俞某某分析后才能得到其所需要的数据。吴某某将其中部分数据以人民币8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俞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数据库访问日志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等笔录:搜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崔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孪茵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