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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81********,景颇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芒市****村民委员会**小组,住梁河县******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2月2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11时左右,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镇**村路口执行巡逻盘查任务时抓获被告人保某某,并当场从保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1.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大量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加海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保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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