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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保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21984********,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镇**村委**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保某某与王某某经过朋友饭局认识,保某某虚构其身份为在弥勒做房地产的商人,并通过微信聊天获得王某某信任。2020年9月10日、9月14日,保某某分别编造其酒后驾车撞到人,被撞人员需住院治疗向王某某骗取钱财,王某某被骗后通过微信向保某某分别转账5000元、10000元,后保某某将骗来的钱用于其平时生活消费。

被告人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保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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