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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盗窃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保某某翻入永登县**镇**村**号缪某甲家中,被缪某甲女儿缪某乙回家时发现后,被告人保某某将缪某乙推倒后转身逃跑,缪某甲女儿缪某乙及谢某某追被告人保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保某某持砖块威胁缪某乙及谢某某靠近,后保某某逃跑,经被害人查看其家中被盗得现金950元,第四套人民币面额约60元。

2.2020年4月11日16时许,在永登县苦水镇苦水街村,被告人保某某趁缪某丙出门之际,进入缪某丙家中盗窃现金800元。

3.2020年4月9日,在永登县苦水镇苦水街村,被告人保某某翻入李某某中盗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坠子一个、k金项链一条及现金2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黄金坠子、k金项链价值4844元;

4.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保某某翻墙进入永登县大同镇新村王某某家中,盗得47000余元现金;

5.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保某某翻墙进入永登县苦水镇胡家坝村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保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家属发现,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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