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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盗窃、抢夺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6211977********,回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文山州广南县**镇**路。2001年10月25日因犯诈骗罪、抢劫罪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文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被文山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于文山市涉法特殊人群监管康复中心,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由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保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美甲店内,将被害人余某某、何某某二人放置于店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经鉴定:余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1689.22元,何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43.66元。

2.2019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保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家园**冷饮店内,将被害人陶某甲放置于店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陶某甲手机价值人民币652.16元。

3.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保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宾馆门口,将未成年被害人张某某(三岁)的一部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1382.62元。

4.2020年4月5日6时许,被告人保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商贸城**通讯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柜台售卖的二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牌X30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3298元,被盗VIVO牌S6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2698元。

5.2020年4月22日6时许,被害人保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酒店旁公厕内,将被害人陶某乙放置于公厕值班室内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9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购买凭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保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陶某乙、陶某甲、余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张某甲的证言;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视频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未成年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保某某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夺罪判处保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保某某一人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舒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55页,光碟3张,散卷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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