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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陆某某**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某APP上建群,以某游戏软件为工具,组织其某群内成员打网络麻将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线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以营利为目,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光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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