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新区**镇**村,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保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行驶至G30连霍高速永登县收费站出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20】毒字第20040WZ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从重处罚。被告人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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