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保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保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KM+98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人无名氏相撞,造成无名氏当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陇县交警大队认定:保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检者无名氏(尸体)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被致成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保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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