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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保某甲、保某乙)(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回族,半文盲,农民,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2018年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保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保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保某甲、保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分别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桂某某(另案处理)在获悉**高速公路建设途径**市**区**街道**社区***村,需征用村民土地及土地附属物进行拆迁并赔偿。2015年期间,桂某某分别向被告人保某某、保某甲、保某乙提议、商量挖水井骗取征地赔偿款,后由保某某找人在**市**区**街道**社区***村保某甲、保某乙矿场上挖人工水井两口,在保某甲矿场上的人工水井一口骗取得征地补偿款90300元、在保某乙矿场上的人工水井一口骗取得征地补偿款75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保某某、保某甲、保某乙供述与辩解;3.同案被告人桂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张某某、保某丙、张某甲、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房屋补偿款兑付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保某某、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保某甲、保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保某某、保某甲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保某某现居住于**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联系电话***********;被告人保某甲居住于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联系电话***********;被告人保某乙居住于**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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