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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俎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5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0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苏桥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苏桥卫生院门口西10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豫K*****(临时行驶车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经检验鉴定:俎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86.76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秦振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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