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5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20年0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苏桥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苏桥卫生院门口西10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豫K*****(临时行驶车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经检验鉴定:俎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86.76mg。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检 察 员:秦振军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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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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