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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俄的么雄英、俄地木史杂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942号

被告人俄的么雄英,曾用名俄的么阿呷,女,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0********,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捕前住西昌市**路**段。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俄地木史杂,曾用名俄地么阿依,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捕前住昭觉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吉莫赤扎,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捕前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的么雄英、俄地木史杂、阿吉莫赤扎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喜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喜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并于3月28日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2019年4月3日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俄的么雄英与被告人俄地木史杂商量购买毒品到河北进行贩卖。2018年12月,俄的么雄英购买毒品海洛因和加工毒品的辅料药片后,找到被告人阿吉莫赤扎,让阿吉莫赤扎将毒品和加工毒品的辅料药片进行混合。阿吉莫赤扎便到西昌,从俄的么雄英处把毒品和辅料药片拿到后,回到布拖县家中对毒品进行掺杂加工,毒品掺杂加工好后,俄的么雄英买了一个行李箱带到布拖阿吉莫赤扎家中,二人将加工好的毒品藏匿在行李箱的夹层内,等待时机准备将毒品运送至河北销售。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俄的么雄英与已经在河北等候的被告人俄地木史杂约定在河北石家庄汇合,并要求俄地木史杂支付路费。2019年1月21日,俄地木史杂在河北保定存了2000元路费在俄的么雄英的农业银行卡内后,俄的么雄英立即安排阿吉莫赤扎将毒品带到西昌与自己汇合。2019年1月22日,阿吉莫赤扎带着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从布拖到西昌与俄的么雄英汇合后,二人便一同到西昌市火车站购买了次日到石家庄的火车票。2019年1月23日11时许,俄的么雄英、阿吉莫赤扎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在西昌市火车站进站口被抓获,从二人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四大一小五袋毒品。当日在石家庄等候的俄地木史杂因联系不到俄的么雄英,便购买了2019年1月25日从石家庄到成都的航班。2019年1月25日22时许俄地木史杂在成都市双流机场被抓获。从行李箱内查获的毒品净重2289.84克,经鉴定从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2.42至43.7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的么雄英、俄地木史杂、阿吉莫赤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娟

李卫东

2019年7月12日

附:_案卷材料4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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