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杂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俄某某,别名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21991********,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杂多县**乡,住杂多县**滩,因涉嫌诈骗罪,经杂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5日被杂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杂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俄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害人德某某后,被告人谎称其有一套板房要出售,并将被害人带至***镇***社区河边在建工程项目地指认其中一套房子为其要出售的房屋,经协商被告人从被害人手中以购买房子的费用骗取一辆长安奔奔车,且商定房屋竣工到手后被害人再支付给被告人1万元。涉案车辆未能追回也未能作价,故无法认定其犯罪数额。
2.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俄某某通过微信群得知被害人阿某某欲出售车辆的消息,于是被告人加微信私聊,谎称其有房屋要出售,俩人协商后被告人骗取被害人五菱荣光车一辆,外加2万元现金,经杂多县发改局价格鉴定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为2907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菱荣光车一辆;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议书;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阿某某、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杂多县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杂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才多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俄某某现采取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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