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8〕747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4********,彝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俄某某伙同地某某(已判)、“齐某某”三人窜至成都市龙泉龙都北路669号“玉龙山庄”小区后面乡村田野,钻过小区破损围栏进入到小区别墅区域,走到别墅128栋4号住户的门口,三人商量由“齐某某”望风,被告人俄某某伙同地某某从别墅大门攀爬上了二楼阳台,进入到受害人家中二楼的厨房、饭厅,然后观察到住户已睡觉,由地某某便一人窜至三楼卧室、书房内,在三楼书房的书桌上的挎包内盗窃4000元人民币。后二人原路翻回到别墅大门口,汇合后三人又迅速钻出小区栅栏,顺乡道走到龙都北路的大路上,招了一辆出租车回到了被告人俄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潮音综合市场旁的出租房,被告人俄某某和地惹石曰、“齐某某”每人各自分得1200元人民币,剩下400元三人共同耗用完毕。
案发后,被告人俄某某被挡获归案,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 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挡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帮华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俄某某现押于龙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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