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193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镇**村**组。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俄某某伙同沙某某(在逃)、纠某某(11岁)三人在德昌县德州镇希望小学附近,由沙某某用螺丝刀将邓某甲的一辆车牌号为川W*****的白色东风580越野车副驾驶车后排车窗玻璃和邓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川W*****的白色东风580越野车副驾驶后排车窗玻璃撬开,三人将两车内的金项链、钻石戒指、金戒指、现金等物盗走。经德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邓某乙和邓某甲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捌仟肆佰捌拾元整(8480.00元)。
2020年6月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俄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纠某某(11岁)、沙某某(15岁)二人从德昌沿德阿路行驶至阿月镇黄家坝村3组路边时,三人将某某某停放在路边未拔钥匙的一架电动车盗走,后三人将该电动车以32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水乡一路边修电动车男子。经德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某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三千元整(3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证人证言:证人纠某某、沙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乙、邓某甲、某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德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俄某某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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